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街道**号**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昭阳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昭通市昭阳区**沙石料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告人王某某在2012年至2018年5月16日的整个开采经营过程中负责办理征占用林地的手续,该砂石厂收支均由王某某负责。经云南昆明忆尘森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昭通市昭阳区小龙滩砂石料厂共占用林地18.994亩,非林地1.68亩,18.994亩林地包含防护林14.19亩、其他无立木林地4.804亩。昭通市昭阳区**砂石料厂及其经营者王某某在占用林地开采砂石料之前未办理征用占用林地手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远航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