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五部刑诉〔2020〕Z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10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住**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扎兰屯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兰屯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使用自家农机具在扎兰屯市**镇**村**组的东山开垦两块林地并耕种农作物,经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扎兰屯市**镇**村**组王某某非法开垦林地面积10.45亩,前期地类分别为无立木林地和其他灌木林,林种为用材林。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林权证等;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春霞
2020年9月11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1.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1.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1. 《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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