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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扶余市**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松原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原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7年起,纪某某(已故)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林业相关审批手续的前提下,在扶余市**林场**林班**号、**号小班林地内修建建筑物。经扶余市林业局林业工程师现场勘查鉴定,**号、**号小班改变了林地用途,总面积39.6750亩用于建造了房屋等建筑物,使林地内原有植被遭到了严重毁坏,并且没有造林,使林地丧失了原有的生态防护功能。案发后,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到案情况说明、林地转包合同书、承包合同、涉案地块构成明细表、房权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取保候审保证金、**福利院营业执照

2.证人李某某、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扶余市林业局侵占林地现场勘查鉴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余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连军英

(院印)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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