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19〕589号
被告单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小组,诉讼代表人牛某某,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小组居民代表,联系电话1592537****。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号,住**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小组、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1月1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2019年3月4日、2019年5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份至2013年5月份之间,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小组在小组组长被告人王某某的主导下召开会议,在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土地建盖该村“统建房”。经鉴定,耕地被占用15.59亩、林地被占用13.32亩,建设用地被占用12.98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居民小组会议纪要、土地承包合同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耕地破坏程度鉴定书等材料;5.现场辨认笔录;6.现场照片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小组、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占用农地,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仕强
2019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8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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