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71********,汉族,高中毕业,内黄县**驾驶员培训学校负责人,住河南省内黄县城关镇**街**号院**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未经县级以上政府审批、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在其租赁内黄县马上乡流庄村西南、东环路北段东侧20亩一般耕地上,投资建设内黄县**驾驶员培训学校。经安阳市国土资源局调查规划与测绘院鉴定,内黄县畅通驾驶员培训学校建筑物、硬化土地面积为8553.38平方米(合12.830亩),已造成8553.38平方米(合12.830亩)一般耕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案发后,毁坏的一般耕地已全部复耕。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内黄县公安局投案。
被告人王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安阳市国土资源调查规划与测绘院耕地种植条件毁坏程度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耕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俊杰
检察官助理:李 静
2020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8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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