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公诉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222199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住新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哈密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2日被哈密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查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8日,新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师***至**火车站能源公路工程施工二、三合同段。2016年12月30日,国家林业局同意第**师***-**火车站能源公路工程项目使用林地,使用伊吾县国有林地34.6794公顷,使用伊吾县集体林地10.6390公顷,有效期为两年。
2017年3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公司聘任为第**师***至**火车站能源公路工程第二、三合同段项目副经理。2017年4月,该项目进场施工,施工地点位于伊吾县内K**+***至K**+***公里处。2017年4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同意第**师***至**火车站能源公路工程临时使用哈密地区林业局林地6.3692公顷,其中,哈密市林地2.1211公顷,伊吾县林地4.2481公顷,有效期为两年。2018年8月5日,哈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委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师***至**火车站能源公路工程施工二、三合同段项目部办理***-**火车站能源公路工程的林业等用地相关手续。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该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少批多占临时林地行为。经林业部门现场勘查,该工程施工二、三合同段公路建设项目非法占用临时林地934.324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第**师***至**火车站能源公路工程第二、三合同段项目副经理、现场施工负责人,在工程施工中,少批多占临时林地934.3245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文君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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