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高新检捕诉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营者,住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8月15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至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的农用地上建设钢结构大棚。经鉴定,王某某建设的钢结构大棚非法占用土地19.54亩,造成9.28亩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额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绍景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单元**室,电话:15263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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