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中检检一刑诉〔2020〕Z7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曾用名:王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25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镇**村**组**号,农民,住乌拉特中旗**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乌拉特中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乌拉特中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拉特中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乌拉特中旗**镇**村**区内将林地毁坏并种植农作物。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毁坏并占用的林地面积为18.2亩,地类为特殊灌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额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属于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乌日娜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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