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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制造爆炸物案)_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2195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青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2月7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3日14时许,在青县**镇**村两路南闲置板房内,当场查获王某某自2017年11月9日非法制造、生产烟花爆竹,成品烟花8850个,制造烟花用的液压机1台、半成品烟花筒子12000个、剩余土花药5袋共113.15公斤、现场制造烟花用的土1堆,经河北省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每个成品烟花药量为100.7g/个,共计891.195公斤,散装成品烟花药5袋,经青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称重为113.15公斤,王某某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同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锡茂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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