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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公开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11978********,汉族,中专文化,职业经商,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路**号**楼**号,无前科。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依法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海均,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10月7日开始,“红牛”系列商标的注册人与持有人泰国**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将“红牛”系列商标的使用权授予了广州**饮料有限公司。吴某某(已判决)、程某某(未到案)、陈某某(未到案)、刘某某(未到案)、王某某(未到案)、孙某某(已起诉)、叶某某(未到案)等人在未经“红牛”商标所有权人泰国**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及使用权人广州**饮料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设计了“RadBull”“红牛”图案,吴某某通过微信将图案电子版发给河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被告人王某某,让王某某为其负责印刷假冒的带有红牛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包装盒。2019年4月至2019年11月期间王某某共为吴某某、孙某某印刷并交付了5万多个含有红牛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包装盒。被告人王某某为吴某某、孙某某印刷产品包装盒的非法经营数额总计88722.4元,违法所得共计8872元。

经湖南省科学技术咨询中心鉴定,涉案的印有“RadBull”英文字母的饮料罐体上的“红牛”商标标识与第5608267号《商标注册证》上的“红牛”注册商标构成相同。

另依法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王某某违法所得8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电子数据;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持有人授权许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上述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犯罪行为中,王某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汤正需

检察官助理张维伊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00395****;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盘壹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涉案财物清单各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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