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某某,现住**乡村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西某某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19年11月6日被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西某某公安局法制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以208元的价格在**购物平台购买了一个射钉器,后又分别以300元、260元的价格买了两根无缝钢管,2019年6月26日,王某某以83.97元的价格在**购物平台买了300颗射钉弹,2019年7月1日,王某某以97.97元的价格在**购物平台买了400颗射钉弹。2019年7月的一天,王某某在家里用电焊机用上述配件改造了一支射钉枪,用射钉枪去打鸟、貂鼠、猫等小动物。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文山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制造、持有的射钉枪是用射钉器改制的枪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记录、网上比对查询记录、接收证据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王远兵购物记录及照片、情况说明、移交清单等;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照片;
6.搜查笔录及照片;
7.辨认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元富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808764****。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4份、证据提纲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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