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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来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7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来某某,户籍所在地来某某********号,住来某某******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来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北省来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在2016年左右在“拼多多”上购买了一把“南山”牌射钉枪和射钉弹。2016年至2017年期间,王某某在网上看见改装射钉枪的方法,便产生改装射钉枪的想法。2017年12月份,王某某焊接一根长约40cm的钢管对射钉枪进行改装,改装号后的射钉枪以射钉弹内火药为动力可以发射钢珠。2019年2月,为了更好地瞄准,王某某在“拼多多”上购买了一个红外线瞄准辅助器安装在射钉枪上对射钉枪进行进一步改装,改装好后王某某在自家后院进行了射击。经鉴定,该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2.(宜)公(司)鉴(痕)字(2020)118号鉴定书;3.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金梅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来某某**镇**路**号。联系电话18672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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