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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生于198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61989********,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镇**村**组**号,农民。2020年4月2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宁强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前科。

本案由宁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6、7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购买了一支射钉器及一节无缝钢管,并将购买的射钉器、无缝钢管组装成一支火药枪后存放在自己家中。2019年12月24日,公安机关在王某某家中将该火药枪查获。经鉴定,王某某所制造的枪支为射钉器改制的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久东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宁强县**镇**村**组家中居住;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视听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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