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9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长宁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10月21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淘宝网站购买射钉枪一支,随后购买无缝钢管等物品对射钉枪进行改装。2020年8月22日,长宁县公安局对王某某位于长宁县**镇**村**组**号住宅依法进行了搜查,查获枪支疑似物一支及相应枪弹若干,2020年8月28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涉案枪支疑似物属于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宏风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起诉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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