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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徽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徽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住徽县**********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一根无缝钢管,同年在徽县购买了一把射钉枪,2019年被告人王某某用电焊机将无缝钢管焊接在射钉枪上,初步将射钉枪改装为枪支。随后通过他人的淘宝账户购买瞄准镜和迷彩缠布带,王某某自己手工制作木制枪托、通过角磨机在射钉枪后面开一卡槽,利用上述枪支配件和电焊机将射钉枪改装的枪支组装完整。2020年8月24日,徽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在王某某家核查非法制造枪支案件过程中,王某某主动上交了其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买的无缝钢管、瞄准镜等配件及私自非法组装的枪支一支。2020年9月1日,甘肃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枪支进行鉴定,经鉴定:枪支各机件完备,击发动作正常,枪口比动能为116.3焦耳/平方厘米,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以火药为能源,具有致伤力,认定其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枪支一把,角磨机一台;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案件来源,扣押物品清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情况说明;3.证人龚某某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甘)公(刑)鉴(痕检)[2020]179号检验鉴定书 ,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法规,擅自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明强

检察官助理:杨扬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徽县**乡**村***社***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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