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围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农民,公民身份号码:132629********7833,现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08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的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射钉枪,后又购买枪管、瞄准镜、握把等枪支配件并将配件组装成改装的射钉枪,2020年11月25日16时,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承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王某某改装的射钉枪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改装枪支一支等物证;王某某人口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飞
检察官助理:曹琪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
2、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