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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二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宁乡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 年11月25 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淘宝商家“**五金批发中心”购买了一支射钉枪,通过淘宝商家“**旗舰店” 购买了一根枪管,通过淘宝商家“**”、“**”购买了瞄准镜及钢珠等配件。而后被告人王某某在宁乡市**镇自己经营的**汽修店内利用砂轮、焊机等工具将射钉枪改制成一支枪型物。

2020年9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某某的带领下,前往其位于宁乡市**镇**村**组的家中查获该枪型物。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认定该枪型物为具备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4.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江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78618****)。

2.鉴定人名单一份,案卷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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