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某使用其工作的西昌市**牧场内的机修工具,将其在西昌市太和镇五呷机电经营部购买的一支射钉枪、在西昌市钢材市场购买的一根钢管和捡拾收藏的一个木质枪托进行组装改造,制造出一支具有完整击发功能的钢珠枪。2019年9月5日,民警在工作中将王某某及其制造的钢珠枪查获。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元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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