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67********,汉族,初中文化,系**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乡**号,现住江西省寻某某**街**栋**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寻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被寻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淘宝网、寻某某**电动工具店购买铁管、瞄准器、退壳套、退壳套盖、弹膛体、激发枪等枪支配件,被告人王某某将购买的配件组装成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钢珠的射钉枪,用于打鸟。经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制造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类型。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接到公安民警的电话后主动到寻某某公安局菖蒲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说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诊断证明书等;3.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等;4.鉴定意见:赣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5.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严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古江林
检察官助理:邹晓东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处所:江西省寻某某**街**栋**号,联系电话18379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扣押honor牌金色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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