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西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王某某 ,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3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高坪区**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经西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在上网时看到了制造枪支的视频,由于爱好打猎想要购买枪支配件制造枪支。2019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京东”上购买了射钉器、锉刀、强光手电、无缝钢管、射钉枪后托、瞄准镜等制造枪支的配件。收到配件后,被告人王某某根据从网上学来的方法在位于高坪区走马乡朱家庵村7组的家中制造枪支。王某某通过将射钉器的限位卡销拧下来,取下射钉器中间的顶杆和防爆管,然后将射钉器前端的“盖帽” 拧到射钉器上,之后又将无缝钢管放入射钉器的枪膛,用电焊机将无缝钢管焊接到射钉器上,然后将后托用螺丝拧上,用八字卡将强光手电卡在枪管上就制造好一支枪。2020年10月15日,民警在王某某家中查获疑似枪支一支。经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是枪支,其动力类型为火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在网上购买枪支配件,并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慧丽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2册、光盘1张、单页材料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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