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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97********,汉族,专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州市***街道****村,现住址莱州市*****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8日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QQ昵称“***”的群众匿名举报称:QQ昵称“********”的莱州卖家通过QQ向其出售鹰隼一只,售价为人民币580元。同年11月17日,根据“***”提供的线索,莱州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指定交易地点将非法出售鹰隼的被告人王某甲抓获,并扣押鹰隼一只。同年12月5日,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扣押的鹰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苍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来源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非法出售的行为系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国华

检察官助理:史芳泽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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