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19〕1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79********,汉族,大学本科,修武县**中心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住焦作市**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于2019年7月9日被修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22日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早晨,被告人王某某途经修武县王屯乡王村一西瓜地时发现粘网上粘有鸟,遂将其中一只鸟拍照发至“陕西训鹰群”QQ 群询问鸟的种类,有人回复是红隼。群内成员钱女士系爱德基金会“让候鸟飞”公益基金项目志愿者,发现该情况后通过QQ与被告人王某某进行联系,询问是否出红隼,王某某告知钱女士红隼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欲以1500元价格出售,经讨价还价,被告人王某某将包括红隼在内的9只鸟以760元的价格卖给钱女士,并到西瓜地将鸟取回家中等候出售。其间,钱女士报警至焦作市森林公安局,该局民警接报后赶往被告人王某某家中将其抓获,扣押鸟体9只(活体6只,死体3只)。经鉴定,被扣押鸟体中一只活体为红隼、一只死体为阿穆尔隼,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隼、阿穆尔隼照片、手机等;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物证鉴定;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QQ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银丽
代理检察员:闫超群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47页、补充材料3页。
3.随案移送手机一部、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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