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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76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5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上海**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和住址上海市长宁区**路**弄**号**室。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值班律师刘小燕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方式以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将1条球蟒出售给孔某某,并以快递运输方式将该球蟒送至孔某某位于重庆市渝中区**路**号**单元**住所予以交付。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工作单位上海**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被民警抓获。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出售给孔某某的蟒系球蟒,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等同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生态修复账户存入人民币20000元用于恢复生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球蟒物证照片;

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微信和支付宝截图、刑事判决书、重庆市动物园管理处动物收容/救护收条、现金交款单等书证;

3.证人孔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捌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颖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上海市长宁区**路**弄**号**室(联系电话:13651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六十二页、光盘二张。

3.扣押的球蟒暂寄养于重庆市动物园。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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