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81********,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住**镇**村民委**村民小组。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4日被马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时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相关权利义务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八寨镇新寨村委会新寨街上摆草药摊准备售卖野生动物制品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售卖的野生动物制品为黄腿渔鸮,国家Ⅱ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附录Ⅱ,水鹿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黄腿渔鸮爪一只、水鹿角;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国家保护动物制品予以出卖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意志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勾坤嬉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769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71页。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