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19〕3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1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与被害人张某某、林某某夫妇有经济纠纷,即随身携带一把尖刀到泸州市龙马潭区锦华十年城7幢405号张某某住家找其夫妇要账。因张某某在外地,家中仅有林某某一人在家,王某某将林某某家大门敲开后,拿出手中握着的尖刀进行威胁,并强行闯入林某某室内,林某某见到尖刀后因害怕躲入家中厕所,王某某随后将林某某所躲藏反锁的厕所门用尖刀砸坏,林某某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将王某某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明亮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982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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