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8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寿光市**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人,现住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街道**村**号楼**单元**号。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凌晨4时许,因情感纠纷,被告人王某某在昌乐县**街道**庄采用翻墙入院的方式非法侵入被害人赵某某家中,将赵某某家中的两床被子及十几件衣物烧毁、一台55寸黑色创维牌电视机砸毁后逃走,经昌乐县价格事务中心依法鉴定,物品损失价值369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杨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昌乐县价格事务中心物品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8月缓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金峰
检察官助理:张 勇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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