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2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街道**号甲。2008年1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9年1月8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持菜刀擅自爬墙侵入被害人高某某位于**街道西大洋社区53号的住处,损坏屋门及门上玻璃,并对高某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高某某因外伤致多处轻微伤。
案发后,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书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行艳涛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住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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