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2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街道**号甲。2008年1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9年1月8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持菜刀擅自爬墙侵入被害人高某某位于**街道西大洋社区53号的住处,损坏屋门及门上玻璃,并对高某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高某某因外伤致多处轻微伤。

案发后,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书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行艳涛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住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