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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4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7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河南省**县**乡***村**队。因本案于2020年5月2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意图进入他人住宅窥视女性并自慰,遂窜至本市**镇**村***号二楼黄某某房间,后趁黄某某熟睡之际自慰。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靠近黄某某的过程中将黄某某惊醒,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黄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照片、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边某甲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王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电话为132*******;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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