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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刑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王某某,外号“王麻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4302111968********,汉族,群众,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株洲县**镇**村**组**号。2015年8月1日因吸毒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处以罚款500元。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于2020年3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份左右,刘某某通过资某某的介绍从吴某某(已判决)的“五一寄卖行”借款6万元,月息10%。后刘某某因无力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遂外出躲债。2017年12月的一天晚上22时许,吴某某、资某某将刘某某从天元区**小区*栋**号家中(该房屋实为刘某某前妻晏某某所有)带走,之后吴某某、杨某某(已判决)、凌某某(在逃)在“五一寄卖行”逼刘某某还钱,并殴打刘某某。次日,因带刘某某办理网贷未果,吴某某为了向刘某某要债,逼迫其还钱,遂纠集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又纠集“喜伢子”、“标伢子”强行居住在刘某某家中,并将原居住在刘某某家的杨某某赶走,扰乱了刘某某家正常的生活秩序。2018年1月左右,晏某某因儿子要回家过年,被迫代刘某某向吴某某还款4万元,吴某某遂带着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离开。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破案经过、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离婚协议书、案件报警登记表、同案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和同案犯吴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和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同案犯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与吴某某等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曾被行政处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不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双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起诉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换押证。_ 

6.证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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