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沁水县**乡**村**号,现暂住晋城市城区**村,个体。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害人刘某某妻子常某某相识,二人以租房和住宾馆的方式长期保持情人关系。期间因常某某多次提出要离开晋城到外地,王某某不同意,常某某便不想再与王某某见面。2020年3月28日,王某某多次到常某某的暂住地晋城市城区西上庄办事处**村寻找常某某未果,怕常某某一人去外地。当日晚上10点45分左右,王某某酒后再次到常某某暂住地寻找常某某时,发现家门还是锁着,王某某以为常某某在家故意躲藏,便翻窗进入常某某家中。发现家中无人后,在常某某的双肩包里(包内有两个卡包、一个钱包、现金2200元)找到常某某的身份证,为防止常某某使用身份证外出,王某某便将常某某的身份证和双肩包等一起偷走,放到自己停在**村的车里,并于2020年3月30日返回车内将2200元拿走。被害人刘某某于2020年4月1日凌晨0时30分发现钱包被盗后报警。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破案后,被告人王某某退还被害人刘某某妻子常某某身份证、卡包以及双肩包等物品,并赔偿刘某某妻子常某某现金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女士双肩包一个、卡包两个、钱包一个、身份证一张;
2.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笔录及发还清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3.证人常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和斌
检察官助理翟兴兴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处,电话1800356****。
2.案卷和证据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财物已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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