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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9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66********,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衡阳县******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后二人因故分手。2019年12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被害人李某某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楼**房的出租屋,以强行扭开门锁的方式进入屋内,先打烂衣柜、沙发、电饭煲等物品,在房间内放置数张写满泄愤红字的纸张,又拿了挂在墙上的一个女工手提包,装上数件化妆品后离开。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串钥匙;2.书证: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锦

检察官助理:梁玉婷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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