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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_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来检刑诉〔2019〕2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7199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出生地湖北省来某某,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来某某**镇****组**号,住来某某**镇**宿舍**单元**室。2018年3月18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来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来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来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北省来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来某某**镇****组,将一把气枪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摩托修配”店的老板胡某某。2019年8月8日,该把枪支被公安机关在**镇****组胡某某家中查获。

2019年4月18日,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了一男子,以4500元的价格购买一把气动枪支,当天,王某某委托夏某某、石某某、周某某开车到湖北省南漳县取枪,到南漳后,王某某将微信定位发给夏某某等人,夏某某等人通过地址导航与卖枪方见面后取得气枪带回来凤,在来某某**镇**宿舍将枪交给了王某某。2019年8月初,王某某将该支气枪带至来某某******组冯某某家中收藏,2019年8月9日,该把枪支被公安机关从冯某某家中查获。

经鉴定,上述两把气枪均是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均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来某某人民法院(2018)鄂2827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周某某、冯某某、石某某、周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3.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宜)公(司)鉴(痕)字[2019]75号鉴定书;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茜予

                                书记员:梁 瑶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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