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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4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21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大连**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董建文,系辽宁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大伟,系辽宁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6月4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7月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手机淘宝软件在“**商行”店铺以人民币90元的价格购得“震雄 001”型号改装射钉枪一支,并将其藏匿于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室内家中。

2016年12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手机淘宝软件在“**商行”店铺以人民币218元的价格购得“宝马x5”型号改装射钉枪一支,并将其藏匿于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室内家中。

经沈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报告认定,两把射钉枪均系枪支。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2.书证:被告人王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郑某某、朱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同步录音录像、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购买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晓丽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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