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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公诉刑诉〔2019〕49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71973********,汉族,大专文化,原****四川销售分公司*******,四川省仪陇县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街**号**栋**单元**号。2019年1月23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本院以其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退回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位于成都市温江区的“****四川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分公司)*******的职务便利,通过提报经销商激励的方法,为中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从**四川分公司核销30台展示柜领用费人民币32700元,后非法收受中江**人民币16000元。

2.2016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采用同样的方法,为广汉市**酒业经营部(以下简称广汉**)从**四川分公司核销40台展示柜领用费人民币43600元,后非法收受广汉**人民币21800元。

3.2016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采用同样的方法,为中江**从**四川分公司申领过期酒补贴人民币63000元,后非法收受中江银海**人民币47000元。

4.2016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采用同样的方法,为广汉**从**四川分公司申领达量激励人民币38308元,后非法收受广汉**人民币38000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的受贿数额共计人民币12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波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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