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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二部科技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32198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部**,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案发前,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号中关村**科技园**号楼B座二层**、**室)先后担任**部**、**,负责项目执行等工作。期间,其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国际品牌策划(北京)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结清项目尾款等事宜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国际品牌策划(北京)有限公司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45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涉案收款银行账户(尾号8222)已被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劳动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等;2.证人证言:牛某某、黄某某、陈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海
代理检察员:  黄飞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北京,联系电话1371863****;

2.侦查卷宗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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