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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5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71980********,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销售专员,户籍在北京市朝阳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07年至2015年间,担任**公司**部**区销售专员职务,具有联络中国**公司、销售**公司产品等职务便利。王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将获取的中国**公司计算机系统采购项目提供给上海**技术有限公司的周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帮助上海**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代理商成功中标中国**公司的项目,并申请较大折扣的供货价格向周某某等人供货。在此过程中,王某某陆续收受刘某某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91万余元。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20年6月9日,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开设赌场犯罪,经查证属实;同年11月19日,王某某向本院退交全部受贿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银行卡账户流水明细、**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劳动合同书》、《关于**增值经销商(**)从事**高端产品业务经营准则的协议》、相关报销声明、廉洁责任书、逮捕证复印件、《扣押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刘某某、魏某某、张某某、黄某甲、陶某某、黄某乙、杨某某的证言,公安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认定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银刚

检察官助理阮婷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391019**** 

2.侦查卷宗三册,补充材料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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