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15021988********,汉族,大学文化,宜宾**置地有限责任公司成控部经理,户籍所在地宜宾市翠屏区**街**号,住宜宾市翠屏区**小区**栋**号。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某某担任宜宾**置地有限责任公司成控部副经理、经理期间,负责对南溪区**城项目工程量进度产值的审核。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知道公司即将向**城各劳务班组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多次以借款的名义,在实际并未出具相关借款手续的情况下向**城各劳务班组长索取好处费,各劳务班组长迫于被告人负责审核该项目产值结算的权力,为保障**城各自项目劳务款的正常结算,在收到**公司的进度款后,多次被迫向被告人王某某转款共计15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6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多次以借为名向**城木工班组长伍某某索要好处费共计65万元。为掩饰其索贿行为,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7、8月份在宜宾凤凰小区附近乡音茶楼,在未归还上述资金的情况下,让伍某某在三张还款收条上签名,后又于2019年11月20日在宜宾南岸西区聚能担保公司楼上餐厅内让伍某某重新出具了三张收到还款的收条。
2、2016年6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多次以借为名向**城钢筋班组长徐某某索要好处费共计32万元。为掩饰其索贿行为,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7、8月份在宜宾凤凰小区附近乡音茶楼,在未归还上述资金的情况下,让徐某某出具了收到还款的收条。
3、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多次以借为名向**城木工班组长冯某某女婿刘某某索要好处费共计27万元,向木工班组长曾某某索要好处费共计32万元。2019年11月19日冯某某、曾某某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其配合调查的电话后,冯某某等人商量趁此机会催逼王某某退还该款,2019年11月20日,冯某某、刘某某、曾某某等人在宜宾聚能担保公司楼上餐厅以不退还上述资金则向公安举报为由,逼迫王某某退还上述资金,后被告人王某某向曾某某退还32万元,向刘某某退还27万元。被告人王某某为掩饰其犯罪行为,要求上述人员统一口供,如公安机关或者他人问及此资金情况时,则称王某某借款已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作为宜宾**置地有限责任公司成控部负责人,利用其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秀富
2020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溪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0册,光碟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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