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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集资诈骗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四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8月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温岭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温岭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8月份至2019年8月6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通过虚构“银行线下投资理财”、“二手车生意”等名义,并允诺每万元每月有800元左右的收益,骗取许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张某甲等多人参与投资,共骗得投资款人民币150多万元。 

2019年8月6日,经温岭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某来到城东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陈某某、毛某某、张某乙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式进行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振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提审证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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