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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集资诈骗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王某甲 ,女,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021956********,汉族,大学本科,现住吉林市龙潭区徐州**号。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5年10月12日被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08年7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 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杨某甲、周某某组织下,伙同张某甲、杨某乙(以上四人均已判决)积极参与周某某注册成立的吉林市参山湖沙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及杨某甲注册成立的吉林省华真沙棘销售有限公司的名义,隐瞒该公司不具备发行股票资格及生产能力的真相,以销售参山湖公司从其他公司购买的沙棘保健品等业务为掩护,采取虚假宣传、推销消费金融、高额分红返利及未经批准擅自印刷、发行公司股权证等手段,在位于吉林市船营区解放大路20号北大壶旅游开发区总部203房间等地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三百余万元。涉案钱款部分用于分红返利外,其余款项均由杨某甲等人控制和使用,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

案发后,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在逃人民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吉林市参山湖沙棘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证及收据、调取证据通知书、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吉林市参山湖沙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增值税申报表、吉林新中食品区管理委员会与吉林省参山湖沙棘饮品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参山湖沙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关于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的挂牌申请、股权简称及代码申请书、基本情况说明书、承诺书、上海金钱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吉林市参山湖沙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意见、吉林市参山湖沙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吉林市参山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承诺书、上海金牵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担任吉林参山湖沙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进入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报价系统挂牌的推荐机构的自律情况自查说明、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推荐企业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挂牌协议书、吉林市参山湖沙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参山湖沙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吉林市参山湖沙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验资报告、电汇凭证、资信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吉林省新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劳动协议书、股东会决议、房屋租赁协议、房产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证、上海股交中心推荐机构会员金牵牛企业挂牌众筹投资对接会融资发起人邀请函、企业信息、挂牌企业证书、参山湖沙棘系列产品介绍、吉林省华真沙棘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聘书复印件、吉林市参山湖沙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牌匾、收据、股权证、产品购销合同、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说明、吉林参山湖沙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及分红明细 、收据、梁某某提供合影及股权证、银行流水、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冻结财产通知书等;

2、证人杨某甲、周某某、张某甲、杨某乙、吴某甲、王某乙、岳某某、林某某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宋某某、刘某甲、吴某乙、某某某、杨某丙、常某某、刘某乙、朱某某、刘某丙、程某某、张某乙、王某丙、马某某、张某丙等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具有前科,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帮助、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王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涛

检察官助理:王乃玉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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