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18〕9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66********,汉族,中专文化,系济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滕州市**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镇**村**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决定,于2017年10月1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集资诈骗罪,经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1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月18日向大连市金州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7月1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12日补查重报;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4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27日补查重报。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4月13日、2018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在山东省济南市注册成立济南静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后王某甲陆续在辽宁省大连市、盘锦市、营口市及上海市、浙江省衢州市成立分公司或分店。自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王某甲在**公司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以其虚构的公司生产需要扩大生产规模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上述地区通过发放宣传册、举办聚会等形式向社会宣传,引诱被害人投资,骗取被害人财物。经查,被告人王某甲共骗取600余名被害人人民币2800余万元,被害人实际损失人民币26 313 040余万元,被王某甲用于购房、个人消费、支付本息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2.书证:扣押决定书、投资协议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丁、江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曾腾
检 察 员: 江维
2018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7册。
3.侦查机关扣押现金人民币1 555 600元(已存入专用账户),行李箱一个,车牌号为鲁A****3的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钥匙一把,手机一个;冻结存款人民币236 298.19元,冻结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中央华府D6号住宅楼3单元202的房屋及01号储藏室、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鑫隆帝景城C区2号楼203的房屋及240号储藏室、山东省滕州市人和天地小区6号楼3单元401和601的房屋。
4.被害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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