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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二部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4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大街**号,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村,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5日经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在保定市莲池区**村**街经营一成人用品店,从非正规渠道低价购进“硬88”等保健品,2020年05月29日23时许,彭某某在其店内花费85元购买一盒“硬88”,某某明知销售此类保健品违法仍销售并获利,2020年6月4日办案民警在成人用品店现场扣押“硬88”2盒、男人肾活素1盒、蚁力神4盒、伟哥肾宝片1盒等保健品。经石家庄海关技术中心检测,“硬88”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判定为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卫东

检察官助理:井笑田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保定市莲池区**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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