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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6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住******号,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其销售的成人保健品来源不正规的情况下,依然在其经营的固安县**商贸门店内违法销售。经北京化学研究测试中心对其该店内19种未售出的保健品进行鉴定,19保健药品中有15种成人保健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系有毒有害食品。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说明1份;办案说明1份;扣押决定书及清单4份。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搜查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报告2份及资质和检测能力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通过非正规渠道购入大量成人保健用品,且其在没有食品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含有有毒成分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跃会

检察官助理:王芳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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