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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嫩检诉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1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县**镇**小区**号楼**号车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县**社区**区**委**号)。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由嫩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由嫩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嫩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19年7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019年7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夏,被告人王某某从其朋友张某某处接手经营嫩江县**副食店,主要售卖食品、日用百货、保健品等。营业执照没有过户,上面的经营者仍是张某某。经营期间王某某通过QQ号码联系邮购到无合格证明文件、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进货发票等合规手续的香港威龙牌特效伟哥保健食品3瓶、法国催情巧克力保健食品12盒。其中卖出香港威龙牌特效伟哥保健食品1瓶、法国催情巧克力保健食品1盒。2018年8月27日,嫩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将剩余的香港威龙牌特效伟哥保健食品2瓶、法国催情巧克力保健食品11盒扣押。经齐齐哈尔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香港威龙牌特效伟哥监督抽验中有西地那非成份。西地那非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药品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30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5月21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嫩江县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物品清单等;

2.证人史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齐齐哈尔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民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

3. 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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