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5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系吉林市**区**大药房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永吉县,住吉林市**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右门。因涉嫌销售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销售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自家经营的诚信大药房销售的“美国黑金刚”、“极品伟哥”这两种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系处方药,为牟利于2020年11月6日10时许,卖给乔某某 “极品伟哥”一瓶10粒,获利1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收缴美国黑金刚1盒(每盒10粒)、极品伟哥5盒(每盒10粒)。
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两种口服保健品进行鉴定,均含有药物西地那非成分。
1.书证:案件提起及抓捕过程、扣押清单、笔录、扣押物品照片、常住人口登记表;2. 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乔某某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讯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掺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故意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玉平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44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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