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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销售假药案)_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王某某,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现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03月21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5日,王某某通过其微信 (账号:lili08806,昵称:拼搏战士)在上线温某某(微信账号:W15032933599, 居民身份证号码:**,已于2019年9月3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处购买了美国伟哥、金枪不倒、金牌马卡、美粒坚、精品伟哥5种保健品,通过其所租用的位于宽城县宽城镇民族街福地酒店对面的保健品店,以每种保健品加价3至4元的价格对外销售,从中获利200余元。经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所售美国伟哥等5种保健品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按假药论处的保健品获利200余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运海

(院印)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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