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3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安徽省芜湖市人,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区**栋**单元**。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6日、2020年4月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先后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王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大坪中嘉通讯城负一楼K018号柜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配件,并租赁九龙坡区袁家岗中新城上城6栋1816号房间作为囤货仓库。2019年9月10日,民警接到举报后在九龙坡区袁家岗中新城上城6栋1816号房间内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并当场查获大量尚未销售的带有“OPPO”、“vivo”、“HUAWEI”、“HONOR”、“Nova”等商标标识的手机总成、电池、触摸屏、后盖等手机配件,共计价值人民币376274元。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手机配件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部分手机配件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查询情况说明、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资料、委托打假的相关授权材料、扣押清单、价格证明等书证;
3.证人肖某某、朱某某、钱某某、谢某某、伍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上海泽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提取、搜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姗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
2.案卷4册、补充材料26页、光盘4张、物证4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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