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9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现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路**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为了牟利,从广州白云区低价购进假冒LV、Celine品牌包,通过微信联系、快递方式销售给同案人林某某(已判决),供同案人林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的淘宝店铺工作室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62160元。被告人王某某获利约人民币10000元,现已被扣押。
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深圳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及同案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辨认、提取笔录;5.鉴定意见: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出具《鉴定报告》、法国色丽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621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志玲
检察官助理:陈逸阳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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