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二部刑诉〔2019〕8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018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乡**村**组,现住青岛市城阳区**小区**栋**单元**户。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MCM、MK、LV、GUCCI等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进购带有上述标识的箱包通过“***好货聚集地”微店销售。2019年8月28日,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民警在被告人王某某租租住的青岛市城阳区****一期**栋*单元101户内查获带有MCM、MK、LV、GUCCI等标识的箱包3315个。经鉴定,被查获的箱包均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1363205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8月28日在被传唤至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璐
2019年12月29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即墨区看守所。
2_、预审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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