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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71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6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号附**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9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于同年7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先后于2020年5月1日、2020年7月16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1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6年年底至案发,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兰花一小区1号附48号租用的库房开始储存、对外销售假冒大众注册商标的汽车保险杆、安全气囊、大灯等汽车配件进行非法牟利。2019年8月29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王某某租用的库房内,查获并扣押了假冒大众注册商标的保险杠、导流板、排水板、底护板、车身护板、雾灯、水箱框架、大灯、座椅气囊、车顶气帘、中网等汽车配件共计630件,总价值为521775.32元。当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接到公安人员的要求配合调查的电话后,于14时许到达该车库并接受调查。经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被查获扣押的汽车配件均为假冒大众汽车股份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及委托材料、到案经过、注册商标证明、产品价格证明材料、汽车配件询价材料等;2.证人蔡某某、李某某、黎某某、蒋某某、何某某、叶某甲、叶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提取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5.鉴定书;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共521775.3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以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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