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路**号**区**栋**单元**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街**号**栋**房。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开始,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相关品牌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在广州市花都区**镇**街**号**栋**房大量存储假冒的化妆品进行销售。
2019年3月14日,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上址,起获和扣押标有“ M.A.C”标识的口红3467支、标有“ANESSA SPF50+PA++++”标识的防晒霜379瓶、标有“SENKA Perfect Whip”标识的洗面奶39支、标有“ETUDE HOUSE”标识的眉笔6834支、标有“Innisfree”标识的散粉580盒、标有“MEDIHEAL”标识的针剂水库面膜275盒、标有“MEDIHEAL”标识的恋朋LINE针剂补水面膜35盒等物品。经鉴定,涉案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物品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812810元。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沛贤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5.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清单〕现依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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